粵港經港珠澳大橋口岸通行商務車輛牌證業務指南
申請條件

(1)境外投資者到我省投資,3年內(含申辦年度)累計納稅額達到1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,在合同有效期內可准予辦理1輛入出內地商務車牌牌證;累計納稅額達5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, 准予辦理第2輛;累計納稅額達10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,准予辦理第3輛。 已申請經其他口岸入出內地港澳商務車輛的境外投資者,不受以往數量限制,符合上述申辦條件,可申請辦理。 投資者包括境外的公司、企業、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。

(2) 擔任我省縣(市、區)以上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的港澳臺人士,在任期內可准予辦理1輛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。 已申請經其他口岸入出內地港澳商務車輛的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,不受以往數量限制,符合上述申辦條件,可申請辦理。

(3) 改革開放以來在我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累計金額達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海外華僑華人、港澳臺同胞,可准予辦理1輛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。 已申請經其他口岸入出內地港澳商務車輛的,不受以往數量限制,符合上述申辦條件,可申請辦理。

(4)列入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名錄的外資企業,可以准予辦理1輛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。 已申請經其他口岸入出內地港澳商務車輛的,不受以往數量限制,符合上述申辦條件,可申請辦理。

(5)不符合上述條件,又確需申辦香港經港珠澳大橋大橋口岸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,按照《關於再次放寬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審批條件》(粵府辦〔2002〕38號)相關規定審批。

一、香港車輛經港珠澳大橋口岸進入大陸

①《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業務申請表》(可通過港中旅京華國際旅行社網站www.jhctshk.com「下載中心」 粵港直通車欄目下載);
②屬台港澳投資企業的,提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》或《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》; 屬國外投資企業的,提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》或《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》;屬外資金融機構的,提交《金融業務許可證》以及中國銀監會批文(外商金融機構);屬境外投資辦學、醫療、聯營律師事務所等的, 提交相關部門的批准檔;
③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或其他證明檔;
④企業完稅憑證;
⑤境外投資者登記文件:

  • 屬臺灣地區公司的,提供臺灣地區商業登記證明檔;
  • 屬香港有限公司的,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《商業登記證》和公司註冊處《公司註冊證書》;
  • 屬無限公司的,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《商業登記證》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《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》;
  • 屬澳門公司的,提交該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《商業登記證明》;
  • 屬國外公司的,提交該公司的海外商業登記證《需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、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》;
  • 屬個人的,提交個人的身份證明檔(港澳居民提交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》,臺灣居民提交《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》,外國公民提交其《護照》及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、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);
  • 屬其他投資者的,提供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登記檔。
  • ⑥機動車登記檔 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《機動車登記檔》。 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,應提供以下資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係(子母公司、股東或董事);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,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《周年申報表》;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,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《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》;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,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《商業登記證明》;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,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權關係檔,並由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。